惠州学院全日制学生婚育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2-01-10浏览次数:628

惠州学院全日制学生婚育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惠院发[2011]167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婚育管理,根据《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精神,结合我院2010年11月11日颁布实施的《惠州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现对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婚育管理规定做如下修订:

第一条  学生计划生育工作以系(部)管理为主,系(部)的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领导、辅导员负责具体工作,由学生处、教务处和保卫处协助、监督,纳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系(部)、学生处和院计生办应建立学生的婚育管理档案。

第三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学校提倡学生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入学前已婚的学生,须持结婚证、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证明(户口在外市的,须交验县级以上计生局的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系(部)登记建档,由各系(部)统一报学生处和院计生办。

第五条  学生(含休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在一周内分别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所在系(部)登记备案,由系(部)上报学生处、院计生办。

第六条  已婚学生准生证的办理。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且女方在我院的,先在惠城区河南岸街道金湖社区居委会申请,再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备案。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七条  学生(含休学的学生)在校期间登记结婚后政策内怀孕的,必须持结婚证、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准生证到所在系(部)登记建档,由系(部)上报学生处、院计生办。建议符合政策生育的女生怀孕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已婚已育的女生和男生配偶(含休学的学生),每半年进行壹次查环查孕检查。可参加我院组织的妇检,也可交验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计生服务所或县(区)计生服务站的查环查孕证明(户口在外市的,须交验县级以上计生局的证明)。

第九条  学生婚育证明的开具。(一)户口不在我院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办理;(二)户口在我院的,在其户口迁出之前,未婚未育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金湖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后,再到河南岸街道计生办办理;已婚者,持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双方户口本,先由所在系(部)党总支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后,到院计生办加盖公章,然后到金湖社区居委会办理,最后由河南岸街道计生办核发(已婚未育的女生,在到所在系(部)出具证明前,须持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相片1张到河南岸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做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已婚未育的男生,则需出具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婚育检查报告单)。

第十条  已签订《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学生,需办理《结婚证》或计划生育证明等手续的,应终止该协议,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对政策外怀孕(未婚怀孕、无证怀孕)和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后,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学生,将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惠州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惠州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院计生办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计生办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19日颁布的《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及2006年1月1日颁布的《惠州学院全日制学生有关婚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院学生处、院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