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11-13浏览次数:1208

惠院发〔2003〕16号

(2007年7月修订)

为了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以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有:学生工作部(处)正副部(处)长、团委书记、院办主任、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后勤集团负责人、保卫处处长、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确定学院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指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3、组织开展教学系就业工作评估;

4、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是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2、统计和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

3、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4、组织、安排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介工作

学生工作

5、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6、组织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和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

7、做好毕业生档案的交寄工作,记录贷款学生的还贷情况;

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和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上报工作,做好就业工作总结,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9、向院领导班子反馈社会人才需求信息,整理毕业生就业行业资料,提供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的意见;

10、处理与就业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系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系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主任、辅导员、办公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组长由系党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相关党政领导担任。

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单位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3、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积极建设毕业生就业基地;

4、做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工作;

5、组织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活动;

6、做好毕业生离校手续办理和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及毕业生的档案材料整理等有关工作;

7、做好本单位就业工作的总结及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上报工作;

8、加强本系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硬件、软件建设;

9、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学生处的统筹下,学院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就业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1、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的发放和学籍表的转交工作;

2、后勤集团负责毕业生水电费的收缴、毕业班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离校的检查评比工作;

3、保卫处负责毕业生户口关系的转移工作;

4、财务处负责毕业生学杂费的收缴工作;

5、组织部和院团委分别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员材料的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6、卫生所负责毕业生的体检工作;

7、宣传部负责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8、纪委负责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受理、查处就业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

9、图书馆负责毕业生图书资料的收还工作。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五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适,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等。

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观看录像等形式。

第六条  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