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1-13浏览次数:1164


(试行)

惠院学发〔200627

为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我院学生中开展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引导学生在学好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和增强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于钻研、多出成果、提高素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成立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牵头,教务处、科技处、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等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统筹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及调整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的主要政策措施,审核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决定对在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等事宜。

第二条  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工作小组,由系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分管相关工作的系副主任任副组长,辅导员、教学秘书参与,负责所在系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成立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专家委员会,为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资助项目评定审核工作机构,负责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的评定和审核;对受资助项目进行指导并监督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学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工作中制定的重要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学生处、团委具体安排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工作的日常组织及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组织策划全校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及其他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比赛。

二、项目资助

第五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项目分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A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B类)、发明制作类作品(C类)、创业计划类作品(D类)四大类,每类设一、二、三等资助等级。

第六条  A类、B类、D类一、二、三等项目资助标准分别为每项人民币800600300元; C类一、二、三等项目资助标准分别为每项人民币1000800500元;同时结合每个项目的实际需要,可以允许上下浮动10%

三、立项申报

第七条  立项申报对象及条件: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学业成绩良好,均可申报学生科研立项项目。申请科研立项的项目必须是本校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且由学生本人完成的非教学计划安排的研究项目,学术作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年论文不能申报立项。

第八条  申报与资助程序:

1、学生科研立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和11月份;

2、由申请人申请,并提出科研立项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填写《惠州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研究项目申请书》,提出书面意见。

3、由指导老师、专家推荐,提出书面意见。

4、系领导核实情况、签署意见,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5、学院评审委员会专家审核,确立后由学院团委公布正式立项项目。

四、经费管理

第九条  由学院团委每年从第二课堂活动经费中拨出一定的资金设立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研究项目的立项资助经费;举办全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及其他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另从学院学生奖学金中拔出一定经费用于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条  专项经费由学院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委托院团委进行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审核标准和资金额度将严格依据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以暂借款、签领表和发票的形式领用与报销,保证合理使用和正常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以经费卡形式发放到申请项目学生所属系,由指导老师及单位领导负责审核、把关、监督,学院工作小组定期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五、奖

第十二条  对于受资助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项目,相关系应在研究条件上(包括书籍资料、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人力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项目在全国、省、市级竞赛中获奖,个人及项目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奖励。

1、指导教师:对于获省级以上奖项(含省级)的项目,由学院团委授予其“优秀指导老师”称号,给予一次性颁发奖金,奖金视获奖情况而定。

2、个人: 对获得全国性比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学生,分别给予奖金300020001000500元,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及优秀奖的学生,分别给予奖金1000600300200元,获得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给予奖金300200100元。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视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项目申报人停止拨款、赔偿损失、通报批评等处理。

1、未按规定完成科研项目,或擅自中止科研项目的;

2、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3 资助经费使用账目不清,不能合理说明去向的; 

4、所作成果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或明显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解释权归学院团委,执行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