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困难学生资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我院将开展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认定工作组:以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包括党员、团干、普通学生)等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包括党员、团干、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辅导员负责指导认定工作。
二、认定原则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三、认定标准
根据惠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1.有下列情况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①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②烈士子女;
③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3元以下者;
④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⑤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火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用者;
⑥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2.有下列情况者为一般困难学生:
①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
②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
③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花费大量治疗费用的;
⑤家庭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者。
四、认定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9月16日—9月23日)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惠州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附件5,以下简称《状况调查表》)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可用),表格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烈士证等),申请认定时需提交原件供系审核,复印件粘贴到《状况调查表》的背面,系审核无误签“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系公章后将原件归还学生本人;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原件粘贴到《状况调查表》的背面;
4.亲属患重病住院的需提供有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复印件粘贴到《状况调查表》的背面。
(二)民主评议(9月23日—9月25日)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严格参照本通知第三点“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进行民主评议和审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填写《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民主评议结果上报表》(详见附件3),经民主评议全体参与人员签名无异议后,上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系审查与公示(9月25日—9月29日)
各系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班级上报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审查,将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系审核情况上报表》(详见附件2),经签字盖章后,上报学院助学中心。
(四)学院认定(9月30日—10月8日)
学院助学中心对各系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结果予以公布。
五、认定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各系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分管领导的统一部署下健全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认真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精神,明确职责和要求。
(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系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实行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名学生都了解认定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等。参与认定工作的师生要严于律己,严禁小组私下决定、暗箱操作等不当行为。
(三)建立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机制。学院助学中心、各系每学年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查阅有关消费信息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六、材料报送
(一)报送方式:
9月30日下午17:10前,各系按照“规范、整洁、准确、完整”的四项要求,依次汇总打包好相关材料(其中附件3由系存管,以便备查),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至学院助学中心。其中附件1和2需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附件4和5只需上报纸质版。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薇
地 址:行政楼107办公室
电 话:2529130
邮 箱:xsc@hzu.edu.cn
(三)各系所有相关材料务必留底存管,以便备查。
七、其它事宜
(一)凡在学校认定工作结束后的一学年内,非突发事件致贫的学生提出认定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二)以上通知事宜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三)附件及《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可在附件链接中点击下载。
附件:
1.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upload/File/20150916/20150916054039_60416.xls
2.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系审核情况上报表:
/upload/File/20150916/20150916054053_21153.doc
3.班级民主评议情况上报表:
/upload/File/20150916/20150916054101_60147.doc
4.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upload/File/20150916/20150916054110_17127.doc
5.惠州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
/upload/File/20150916/20150916054118_40322.doc
6.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upload/File/20150916/20150916055355_51819.doc
学 生 处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