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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15浏览次数:1354

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有关文件的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助学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包括党员、团干、普通学生)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系(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包括党员、团干、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辅导员负责指导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惠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两个档次。在实行资助资源分配时,将视困难程度不同,实行差异化分配,以确保资源的分配合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3元以下者;

(4)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5)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火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用者;

(6)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

(2)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

(3)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月收入在265元以下者;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惠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4)和《惠州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状况调查表》,详见附表5),表格须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4、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第十条 学院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为:

1、个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给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2、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供的《状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汇总成初评名单,上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系(部)审核

系(部)认定工作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助学中心提请复议。助学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院助学中心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状况调查表》和《认定申请表》,报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最终确认结果;

学院助学中心和系(部)根据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所在系(部)和学院,并及时做出调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同时取消对其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情况、有不诚信行为;

2、购买高档电器、通讯工具等满足娱乐需要;

3、购买高档时装、高级化妆品等奢侈品;

4、有高于一般同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6、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现象,且屡教不改;

7、触犯法律,受法律制裁的;

8、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9、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或留级的;

1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的。

第六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校内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和临时岗位工作,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优先考虑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福利彩票资助金、困难补助金、社会资助金和学费减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和系(部)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例如对那些家庭经济有所好转,不需要继续资助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其受资助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院和系(部)要注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教育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自立自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那些有实际困难但又因其它原因而不主动提出申请的学生,各系(部)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