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惠州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基金面向家庭经济情况或学生本人出现突发状况(包括学生本人或家属突发大病、重病、意外事故,遭受灾难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帮助他们缓解经济压力、集中精力完成学业,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特殊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第二条 本基金由学生处、财务处联合管理,学生处负责具体落实。
第三条 申报条件:爱党爱国,遵纪守法,学习刻苦。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原则上每生每年只享受一次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程序:学生个人申请;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审定;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发放。
第六条 基金来源:学校学生奖助基金;社会企业(个人)捐赠;其它途径。
第七条 社会企业(个人)捐赠按捐赠者要求筛选品学兼优的资助对象。
第八条 资助基金实行从严管控的原则,鼓励学生以校内勤工助学途径获取资助,自强自立,励志成才。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惠州学院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管理条例》(惠院发〔2017〕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