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鼓励学生奋发学习并树立榜样典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类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考研之星、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
(1)评选对象: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2)评选条件: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的学生可参评三好学生标兵。
(3)奖励标准:占参评人数1%,奖金2000元/人。
2.三好学生
(1)评选对象: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2)评选条件: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的学生可参评三好学生。
(3)奖励标准:占参评人数5%,奖金1000元/人。
3.学习优秀生
(1)评选对象: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2)评选条件: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而又未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可评定为学习优秀生(注: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所有科目平均分)。
(3)奖励标准:不超过占参评人数20%,奖金500元/人。
4.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担任学校、学院两级学生组织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文体活动骨干。
(2)评选条件:工作满一年或一届,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成绩突出,获师生好评。
(3)奖励标准: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学生干部总数是指学校、学院两级学生组织成员人数加上各班班长、团支书人数)。奖金500元/人。
5.优秀毕业生
(1)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2)评选条件
A.基本条件:
a.在校期间至少两次获得较高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b.在校期间每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30%以内;
c.第四学年修读课程全部合格及以上,且平均绩点2.8(含)以上;
d.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及公益活动。
B.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a.非英语专业需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英语专业需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b.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个人奖项或集体奖项的主要参与者;
c.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d.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
e.至少有一届任满学生干部工作经历,且工作成绩突出;
f.独资或者作为合伙人创办企业,成功注册公司。
在部队有立功表现的退役后复学的毕业生以及曾赴海外交流学习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如不能达到上述条件,本人可破格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评定。
(3)奖励标准:1000元/人。
6.考研之星
(1)评选对象:正式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2)奖励标准:奖金1000元/人。
第四条 评比办法
(一)评比工作采取三级审核制。1.班级评比:由班主任负责,各班班委、团支部协助进行评比;2.二级学院审核: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领导,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比工作;3.学校审定:根据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励等级。
(二)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的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
(三)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以学生各方面的表现为依据。在学科竞赛、科技论文、创造发明、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技能、成绩或事迹,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可申请相应奖学金。
(四)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同学可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每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奖学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公示后确定奖励名单。
(五)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同学可直接向学校申报奖励,凭录取通知书领取奖金。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享受优秀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三好学生享受优秀综合奖学金二等奖。
第六条 限制条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一)参评学年内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
(三)参评学年有一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未申请缓交学费而欠学费者;
(五)体育成绩不达标者。
第七条 学校对获奖的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惠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例》、《惠州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例》(惠院发〔2017〕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