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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10浏览次数:977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生在学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毕业生成长成才,成为科学与人文并重,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两年获得“三好学生”以上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每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全班30%以内;

3.第四学年修读课程全部合格及以上,且平均绩点2.0及以上;

4.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及公益活动;

(二)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

1.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通过六级者;

2.在省级以上竞赛中个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集体获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与者;

3.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

4.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5.至少有一届任满学生干部工作经历,工作成绩突出者;

6.独资或者作为合伙人创办企业,成功注册公司者。

在部队有立功表现的退役后复学的毕业生以及曾赴海外交流学习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如不能达到上述条件,本人可破格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评定。

第四条  奖励标准:500元/人。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学校成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工作。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具体部署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一)个人申请: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学生填写相关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二)各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办法对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候选人名单和材料送至学生工作部(处)(材料必须附有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的审核推荐意见)。

(三)学校复核与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

第六条  表彰方式

在毕业典礼上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并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惠州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惠院发〔2014〕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