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例

发布时间:2019-05-10浏览次数:2911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在学生中树立典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类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成功考研奖。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令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3.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成绩良好。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

(1)评选对象: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2)评选条件:依据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3%的学生可参评三好学生标兵。

(3)奖励标准:占参评人数1%,奖金1000元/人。

2.三好学生:

(1)评选对象: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2)评选条件:依据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的学生可参评三好学生。

(3)奖励标准:占参评人数5%,奖金500元/人。

3.学习优秀生:

(1)评选对象: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2)评选条件:参评学年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而又未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可评定为学习优秀生(注:学习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科目平均分x70% + 考查科目平均分x30%)。  

(3)奖励标准:不超过占参评人数20%,奖金200元/人。

4.优秀学生干部:

(1)评选对象: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担任学校、学院两级学生组织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文体活动骨干。

(2)评选条件:工作满一年或一届,在班里综合测评排名30%以内。遵纪守法,积极做好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突出,获师生好评。

(3)奖励标准:占学生干部总数的10%(学生干部总数是指学校、学院两级学生组织成员人数加上各班班长、团支书人数)。奖金200元/人。

5.成功考研奖

(1)评选对象: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

(2)奖励标准:奖金1000元/人。

第四条 评比办法:

(一)评比工作采取三级审核制。1.班级评比:由班主任在各班班委、团支部协助下进行评比;2.二级学院审核: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为领导,辅导员参与并负责本学院的评比工作;3.学生处审定:根据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奖励等级。

(二) 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的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

(三)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以学生德、智、体各方面的表现为依据。在学科竞赛、科技论文、创造发明、学业成绩、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技能、成绩或事迹,其他方面达到基本要求的学生,可申请相应奖学金。

(四)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可以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束后,依据各项奖学金的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奖学金。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奖学金。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公示后确定奖励名单。

(五)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同学可直接向学生处申报奖励,凭录取通知书领取奖金。

第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享受优秀综合奖学金一等奖;三好学生享受优秀综合奖学金二等奖。

第六条限制条件。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一)参评学年内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二)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

(三)参评学年有一门(含)以上课程需要重修者;

(四)未申请缓交学费而欠学费者;

(五)故意拖欠助学贷款者;

(六)体育不达标者。

第七条  学校对获奖优秀生给予隆重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惠州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例》(惠院发〔2014〕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