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公布,2017年7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学生购买优惠火车票办法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20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校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由学校在学生入学后统一制作发放。
第三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转借、转送他人,过期即失效。
第四条每名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证如有遗失、损坏,应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办手续。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应将原证交至学生工作处注销。
第五条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或个人信息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学生转学、退学,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销学生证手续。
第七条 每学期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完成注册。
第八条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乘坐火车优惠。学生证应注明乘车区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惠州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惠院发[2017]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