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全日制学生婚育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4-22浏览次数:418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婚育管理,根据《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精神,结合我院2010年11月11日颁布实施的《惠州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现对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婚育管理规定做如下修订:

第一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以系(部)管理为主,系(部)的

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领导、辅导员负责具体工作,由学生处、教务处和保卫处协助、监督,纳入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系(部)、学生处和院计生办应建立学生的婚育管理档案。

第三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学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学校提倡学生晚婚晚育(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而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入学前已婚的学生,须持结婚证、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证明(户口在外市的,须交验县级以上计生局的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系(部)登记建档,由各系(部)统一报学生处和院计生办。

第五条学生(含休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如

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在一周内分别持相关证件(身份证、双方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所在系(部)登记备案,由系(部)上报学生处、院计生办。

第六条已婚学生准生证的办理。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且女方在我院的,先在惠城区河南岸街道金湖社区居委会申请,再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备案。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第七条  学生(含休学的学生)在校期间登记结婚后政策内怀孕的,必须持结婚证、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准生证到所在系(部)登记建档,由系(部)上报学生处、院计生办。建议符合政策生育的女生怀孕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八条  已婚已育的女生和男生配偶(含休学的学生),每半年进行壹次查环查孕检查。可参加我院组织的妇检,也可交验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计生服务所或县(区)计生服务站的查环查孕证明(户口在外市的,须交验县级以上计生局的证明)。

第九条  学生婚育证明的开具。(一)户口不在我院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计生办办理;(二)户口在我院的,在其户口迁出之前,未婚未育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金湖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后,再到河南岸街道计生办办理;已婚者,持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双方户口本,先由所在系(部)党总支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后,到院计生办加盖公章,然后到金湖社区居委会办理,最后由河南岸街道计生办核发(已婚未育的女生,在到所在系(部)出具证明前,须持身份证、户口本、一寸相片1张到河南岸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做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已婚未育的男生,则需出具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婚育检查报告单)。

第十条  已签订《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学生,需办理《结婚证》或计划生育证明等手续的,应终止该协议,将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当纳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对政策外怀孕(未婚怀孕、无证怀孕)和婚育状况发生变更后,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学生,将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惠州学院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惠州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院计生办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计生办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0月19日颁布的《关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及2006年1月1日颁布的《惠州学院全日制学生有关婚育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