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院发〔2017〕200号
为规范我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及校园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生3人以上(含3人)以学生班级、二级学院(系)、党团组织、社团等学生团体以及学校部门名义到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考察参观、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
第二条 外出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校规章,维护社会公德。
第三条 外出活动实施分级审批,坚持“安全第一”、“谁组织、谁负责”、“安全、就近、就地”及“宜少不宜多”原则。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要加强学生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严禁到江河、水库、海滩以及山崖等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活动,严禁到传染疫区活动。
第二章 审批手续
第六条 外出活动,应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外出活动组织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方可获批:
(一)《惠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
(二)外出活动具体方案(含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
(三)参加学生名单及指定组织人、带队老师、安全员名单、联系方式;
(四)所用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若由旅游公司组团活动,须提供旅行合同及保险合同。
第七条 外出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外出活动,50人以下,由负责组织该项活动的部门审批,50人以上(含50人),由负责组织该项活动的部门签署意见,主管学校领导审批,校级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外出活动由各自主管部门参照上述人数分级审批;
(二)各二级学院学生外出活动,50人以下,所在学院辅导员签署意见,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审批;50人以上(含50人)的,所在学院辅导员、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外出活动须经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审批通过的外出活动必须按照申请的内容开展,不得随意更改活动的形式和扩大活动的规模及范围等。
第三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如果在外出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组织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 如果在外出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组织者必须第一时间迅速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误报。
第十二条 如果在外出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组织者和组织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如有私自组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外出活动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组织外出活动的,根据《惠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对组织者和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学生或集体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不包括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实习等教学活动,此类相关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惠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惠院发〔2012〕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惠州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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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和返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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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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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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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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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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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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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安全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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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意见 |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 批示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申请者留存、一份报审批单位备案、一份报学工部(处)备案、一份报保卫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