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发布时间:2021-04-22浏览次数:461

  

惠院发2017〕200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国家22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文件精神,有效处置学生中因严重心理障碍可能引发的自伤或伤害他人事件,提高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伤害事故的组织应急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心理危机是个人因遇身心成长变化、环境适应不良、紧急事件或压力情境时,惯用的问题解决方式运用失败,出现的内心混乱、沮丧、极度痛苦、绝望等心理状态。危机干预是指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处于危机中的个体,改善其危机情境,并避免其因心理危机引发攻击性或自毁性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一)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疾病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4.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5.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6.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9.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深感自卑的学生。

11.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2.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二)对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并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说过要自杀,收集与自杀方式有关的资料并与人探讨死亡或抑郁作为谈话、写作、阅读内容或艺术作品的主题;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道礼歉、诉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突然的性格改变、反常的中断、攻击性或闷闷不乐,或者新近从事高危险性的活动;

5.学习成绩突然显著恶化或好转,慢性逃避或拖拖拉拉,或者出走;

6.躯体症状,如进食障碍,失眠或睡眠过多,慢性头痛或胃痛,无动于衷;

7.抓伤或划伤身体,或者其它自伤行为;

8.使用或增量使用成瘾物质;

9.最近有朋友或家人死亡或自杀;或其他丧失(如由于父母离婚失去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原则。一旦发现或接触危机,发现者或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坚决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分工协作原则。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个人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忠于职守、服从指挥。

3.亲属参与原则。危机干预过程中,征得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组同意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或亲属,获得亲属的支持和承诺。

4.全程监护原则。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5.照章处理原则。应根据评估或鉴定意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对危机事件做出妥善处理,干预工作须注重程序规范、措施得力、责任明确。

6.高度保密原则。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息扩散给与事件无关人员,以避免受干预者回归正常社会生活时产生心理障碍。

第四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程序

(一)危机信息的识别

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会产生一系列身心反应,主要表现在生理、情绪、认知和行为四方面,可据此进行识别。

1.生理方面:心跳加快、血压升高、肠胃不适、腹泻、食欲下降、出汗或寒战、肌肉抽搐、头疼、耳朵发闷、疲乏、过敏、失眠、做恶梦、容易惊吓、头昏眼花或晕眩、感觉呼吸困难或窒息、梗塞感、胸痛或不适、肌肉紧张等。

2.情绪方面:常出现害怕、焦虑、恐惧、怀疑、不信任、沮丧、忧郁、悲伤、易怒,绝望、无助、麻木、否认、孤独、紧张、不安愤怒、烦躁、自责、过分敏感或警觉、无法放松、持续担忧、害怕即将死去等。严重者情绪突然明显异常,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感情冲动激烈、情绪起伏大、变化频繁等。

3.认知方面:常出现记忆困难、混淆、注意力不集中、无法做决定健忘、效能降低、计算和思考理解都出现困难、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上转移、偏执等。严重者消极厌世、出现自杀意念等。

4.行为方面:呈现社交退缩、沉默、情绪失控、典型行为习惯改变,过度活动、没有食欲或暴饮暴食、逃避与疏离等行为、容易自责或怪罪他人,不易信任他人、与人易发生冲突等。严重者出现自杀预兆,如讨论自杀,突然不明原因送人礼物、向人说告别的话等。

(二)危机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或接触危机情况,发现者或现场人员应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快速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或班主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在了解情况作出进一步安排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随时向所在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报告情况;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院长进一步部署的基础上,将情况汇总后向学生处领导及时通报,学生处领导视危机情况向学校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三)危机应急救助

在危机应对过程中,如现场发现有自伤或伤害他人倾向,或已经发生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必要时拨打110、120求助。在学校分管领导为总指挥,学生处具体协调指挥下,各二级学院、保卫处、校长办公室、卫生所、宣传部、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现场救护及其他相关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派出心理干预人员负责心理救助和干预。

(四)危机者的即时监护危机一经发现,现场人员应视情况实施对危机者的必要和适当的保护措施。在整个危机干预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据情况协商部署对危机学生的全程监护,切实保护危机学生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五)通知家长

在实施监护的同时,二级学院辅导员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家长来校,并务必做好相应记录、录音等证据留存工作。如果家长确实无法尽快赶到学校,以传真电话等方式的授权下,对学生采取相应措施。对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可采取直接送至专业机构进行治疗

(六)进行阻控

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隔离或消除;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它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应及时阻断或消除。

(七)心理评估与精神鉴定

由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对危机学生实施初级心理评估,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实施对危机学生进行进一步评估。由学校指定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危机学生进行精神鉴定。

危机学生的处理

根据心理评估与精神鉴定意见,对危机学生作出如下处理:

1.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评估,认为经过危机干预后可以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2.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评估,认为必须在心理干预下在校学习生活的,依照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3.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人员评估,认为必须由精神专业机构实施对危机学生的进一步评估的,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继续进行评估或精神鉴定事宜。

4.经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业人员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后,认为不适应在校学习生活的,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有关的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一)班主任报告制度

班主任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和班级宿舍长,随时掌握班级或宿舍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者,及时向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汇报。

(二)辅导员报告制度

辅导员通过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宿舍长、学生干部等途径及时了解本学院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正(副)书记每周至少向辅导员了解一次本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适当的形式报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和学生处,并在24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

(三)卫生所报告制度

卫生所的门诊医生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和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时,应详细记载其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学生处,并在24小时内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学生处报书面材料。

(四)心理咨询教师报告制度

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时,应及时评估和处理,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五)咨询中心报告制度

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得知的严重心理危机学生,或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及专家组汇报。

第六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所有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及时沟通,信息畅通。

(二)工作到位。获知危机发生后,相关人员要反应迅速,立即按照要求到位工作。

(三)主动配合。相关人员在统一指挥下,要服从调度,相互协调,主动配合。

(四)记录备案。在危机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要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确保资料的详细完整。

(五)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工作原则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构

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后勤基建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卫生所所长,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任,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正(副)书记。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审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实施小组。实施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学生处、保卫处、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后勤处、宣传部、卫生所的相关人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全体老师、各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实施小组的职责是: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预警与干预。具体如下:

学生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

保卫处:负责案发现场的保护;参与事后处理事宜等;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参与事后处理事宜等;

校长办公室:负责信息上报;负责安排有关人员的接待等;

教务处:负责有关教师、学生的课堂教学调整;做好有关学生的学籍管理等;

后勤基建处:负责工作车辆的调度,负责相关学生宿舍的调配和管理等;

宣传部:负责校内外的宣传工作等;

卫生所:负责有关学生的现场救治工作等;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有关学生的心理干预;做好日常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等;

二级学院:负责学生的思想跟踪摸底工作;做好本学院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负责与家长联系沟通;协助事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本预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