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宗旨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协作、学会创新,成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全方位考核评价学生,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助学金,进行毕业生就业推荐及其他推优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审核小组,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成员由党总支副书记、分管教学的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务员代表、学生干部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学生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等至少9人组成,且总人数应为单数。二级学院审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细则,指导各班开展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裁定、协调各班测评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各班成立评议小组,以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学生干部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学生党员代表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等至少5人组成,且总人数应为单数。班级评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记录并审核本班学生的具体表现情况,核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五大模块构成,各模块测评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为各模块综合得分总和,计算公式为:M=A+B+C+D+E。
M为各模块综合得分的总和,A、B、C、D、E分别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各模块的综合得分,五大模块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分别为20%、50%、10%、10%、10%。各模块综合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其中智育模块中基本分和附加分的比值为7:3,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模块中的基本分和附加分的比值均为6:4。
第四章 测评方法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从每学年的第二周开始。新学年开学后,学生工作处部署、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组织落实对学生上一学年度的表现开展综合素质测评。测试时间段为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测评工作实施前,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的名单须向学院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核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学生本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根据五大测评模块内容填写学年度的书面总结并提交佐证材料,向班级评议小组汇报。
(二)班级评议:根据学生提交的个人自评材料及平时表现,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评议后,向全班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核小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审核后在学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转专业或转班级学生须参加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评定方法如下: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相关材料由原二级学院或原班级提供。学生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在转入的班级里参加测评,纳入转入班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
第十三条 学生除辅修科目课程外的所有课程成绩,均要纳入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范围。
第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年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五条 复学、降级学生,由二级学院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评定其是否参加当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六条 属于本校与其他高校相关专业联合培养的学生,在其他高校学习期间的综合素质测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惠州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惠院发〔2017〕20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