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院发〔2023〕149号 《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5浏览次数:10


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惠院发202314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促进校风和学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惠州学院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的党纪处分按照党章党纪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

(六)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积极赔偿或受损方出具谅解书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

(六)拒绝或拖欠赃款赃物;

(七)在同一违纪事实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八)再次发生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其他处理的,按以下规定: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处分的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四)同时有其他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因违法正在接受国家机关调查的,可以依据学校已查明的事实和校纪校规先行处分;国家机关作出正式调查和处理结论后,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再做进一步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四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或者司法处罚,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门禁制度或翻越学校围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来校举办讲座或讲演,视情节对组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内发放传单、设立展台或摊点,设置横幅、海报、易拉宝等宣传品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撤除,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病情、不按规定接受治疗或违反传染性疾病等相关防控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七)有酗酒行为或酒后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秘密或其他涉密信息,或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反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在校内存在无证驾驶、驾驶无(假)牌照机动车或电动车以及超速驾驶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与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传销组织者加重处分;

(十一)为宗教组织、宗教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公共场合发表不正当言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制作、销售、出租、放映、散布有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携带、观看有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四)未经批准私自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或煽动聚众闹事的,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五)组织罢课、罢考,扰乱教学秩序,对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传播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七)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大字报、小字报等信息资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阻挠清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实施、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煽动实施相关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宿舍卫生状况不良,不严格落实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活动,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动物),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阳台、走廊的栏杆、栏板放置搁置物、悬挂物,或从宿舍楼中抛掷、摔砸物品者,经教育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宿舍门禁时间晚归或跨越门禁设备出入宿舍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章用电的,经教育拒不改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携带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等充电交通工具或车用电池进宿舍或宿舍公共区充电,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制假、售卖及使用仿制热水卡、取电卡,或破坏供水供电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持有或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在学生宿舍赌博、结伙滋事、打架斗殴、非法传销及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纪活动,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危害学生宿舍的管理秩序或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请假考勤制度和学习纪律的,一学期内旷课1—9学时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学生在校旷课的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5学时计,节、假日除外):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但因旷课受过处分,且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替自己上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携带手机或通讯设备参加考试。

(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且抄袭其中内容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五)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2.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3.在同一学期考试中,有第三次考试违纪的。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各级各类组织名义公开发布新闻、公告、信息或组织相关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伪造、传播各类虚假信息损害其他个人、组织名誉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威胁、恐吓、侮辱其他个人、组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不良校园借贷或教唆他人实施借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其他个人、组织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纠缠或者骚扰其他个人、组织,影响其正常秩序或生活、学习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其他个人、组织隐私、机密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伤害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使用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或蓄意报复他人的,加重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或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伤人的,加重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以偷窃、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共或他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产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财产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的,或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和密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买、销售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形式非法手段侵占公共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设施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财产数额或价值较大、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财产数额或价值大、情节严重的,或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学、实习、实践、科研等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故意毁损公私财物、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参与赌博活动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凡给赌博者通风报信、阻挠工作人员查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危害互联网及信息安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评优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学金的;

(三)在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

(四)在各类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竞选学生干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至少7人为成员,且总人数应为单数。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由学院负责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至少5人组成,且总人数应为单数。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审查与督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领导和监督学院违纪处理小组工作,审查学院违纪处理小组所经办的违纪处理案件。学院违纪处理小组定期自查本学院所经办的违纪处理案件。

第二十九条依据违纪行为的不同种类和违纪学生的身份,教务处负责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行为的处分;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的处理。

给予学生工作处分,由学校委托学生所在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查证。院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由院系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违纪处理小组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院系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院系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0日为限。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做好与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的详细记录,可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第三十一条 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经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办公室复核,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拟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审核,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根据查证情况,提出具体拟处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连同《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办公室复核与办文。材料不齐全的,办公室应当将材料退回学院,学院应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相应材料。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办公室认为学生违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处分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办理发文。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办公室认为院系处理意见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可以发回学院重新办理,学院应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拟处分意见;学院坚持原处理意见的,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办公室应当提交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讨论决定,或者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作出的所有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作出,由校长办公室发布公告。

教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送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学生所受处分不足期限的,处分期限以毕业当年630日为限。

前一违纪处理解除前,再次违纪的,违纪解除延后至新违纪处分期满时,一并解除。

第五章  解除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三十六条解除的基本条件:  

(一)真诚悔改,刻苦学习,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二)遵纪守法,处分期间无违法和违纪行为;

(三)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及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三十七条具备第三十六条的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间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期综合测评排名达到班级前20%或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的;

(二)以惠州学院为署名单位并排名第一,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

(三)获得以惠州学院为署名的专利的;

(四)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身份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以上奖励或国家级竞赛三等以上奖励的;

(五)有见义勇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一)受处分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为了达到解除处分的目的而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者;

(三)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经学校研究决定不予解除处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处分期间,学生须主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思想汇报,如实报告自己的思想状况、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表现;

(二)处分期满后,学生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三)学院在《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上填写解除处分的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解除处分决定书以学校名义作出,由校长办公室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发出公告等方式公告送达。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的,可延长留校察看,一般延长6个月;在察看期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被开除学籍或达到退学处理的学生,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纠缠学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审查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开除学籍处分可以暂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惠州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惠院发〔20196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呈批


姓名


学号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单位

学院

专业

年级

 要 违 纪 事 实

























填写人签名:                       年   月   日

 关 材 料

如有相材料,请在以下 “□”划 “ √ ”

1.学生违纪处分陈述 (申辩) 告知书  □

2学生违纪处分陈述 (申辩) 报告  □

3.学院违纪处分小组处理意见

4.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

其他


违纪

处理

小组











责人签名:











公章(学院代章)      年   月   日




违纪

处理

小组













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会意





校长签章






   月   日

本表格请用A4双面打印

附表2

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身份证号


二级学院


专业(班级)


受处分事由


受处分类别


处分时间


处分文件文号


本人申请





学生签字:    


学院违纪处理小组意见





辅导员(班主任)签字:        

 日

小组成员签字:                     公章


 日

学校违纪处理小组意见

责人签名: 公章 (学生工作部代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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