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15浏览次数:10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惠院发〔20182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惠州学院章程》、《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分管学生事务的校领导担任;一般设委员 6 名,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相关组成人员由学校发文公布。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退休等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学校予以调整补充。

第七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在社会上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事件不在受理范围。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申诉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解聘,并依法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的;

(三)侮辱、处罚当事人的;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

(七)有其它不再适宜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行为的。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核查申诉事件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并送达申诉人,以及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 2/3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不得委托。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在研究、决议申诉事件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 10日内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或打击报复行为的。

第十四条  提起申诉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包括正本、副本,应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详细陈述理由和申诉请求;

(二)学校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三)申诉人的联系方式。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有关材料及期限。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立即启动学生申诉处理程序,除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程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或开听证会调查、查证的方式,进行申诉复议事实依据调查。

(二)采取书面审查、查证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和必要的查证。在调查、查证的基础上,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前,应通知申诉人及原负责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若涉及学生隐私的或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申诉人意见,不宜公开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等情况说明后,依据调查、查证的实际,对申诉要求进行复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各位委员发表的意见予以保密。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实施听证程序。对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没有请求的,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同意。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网站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发出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求原负责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一般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原负责处理部门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难以执行的,原负责处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报至学校,并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若认为原处理决定理由充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

第二十二条  在申诉期内,除开除学籍的处理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议,并经学校同意暂缓执行外,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复议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分别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或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作出复查决定前,应听取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诉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如果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交,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交,委托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的学校职能部门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包括申诉人、证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员;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七)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撰写听证报告,并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惠院发〔2017200 号)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附件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1.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申诉人姓名):

你于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诉条件,本委员会决定受理。由本办公室协调申诉处理工作,你可以在受理之日起15日后向本办公室查询申诉处理意见。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一份归档。








2.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不予受理学生申诉申请通知书



(申诉人姓名):

你于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经审查,本委员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1.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

2.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3.申诉时间超过申诉期限规定。

4.

你对本通知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一份归档。












3.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申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申诉人姓名):

你于日向本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请你按本通知要求于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诉。受理时间为按本通知要求补充材料之日。

1.

2.

3.

4.

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联系地址、邮编:

申请人签字:

受理工作人员签字: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诉处理委员会,一份归档